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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五指山水满河热带雨林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保护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风景区内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风景区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风景区内严禁从事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倾倒废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风景区内的林木。因必要的林木改造、抚育更新及景点建设等确需砍伐、移植林木的,应当经市林业局和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在风景区内采挖树脂、竹笋、苗木、花草、药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它林产品的,需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四、对风景区的河溪、泉水、地热水、深潭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它改变。风景区内严禁电鱼、炸鱼和毒鱼等破坏水生物环境的活动。
五、禁止携带枪支和猎具进入风景区,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严禁猎捕和伤害野生动物。 六、风景区内各项建设应严格执行风景区规划。除风景区内的居民宅居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商亭或其它建筑物,都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按规划审查同意,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进入风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安全设施、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不准私自在景物上刻划、涂写;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食品、包装物;不准乱倒垃圾、污物。
八、严禁在风景区内自由放牧。风景区内的居民要圈养自家禽畜或在指定的区域放牧,不得在游览路线放养。风景区外的居民不得进入景区放牧。
九、为了减少环境污染,维护风景区的安全管理秩序,任何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必须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藉口强行进入风景区,特殊情况应出示有效证明或提前通知风景区管理机构预先安排。
十、一切进入风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灭火器,进入风景区的人员,严禁在规定的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严禁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品;严禁篝火、野炊、烧荒、烧纸;严禁损坏防火设施。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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