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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五指山市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河道和国有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三)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大型水库设计洪位线向外延伸200—400米,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300米,小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100米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船闸周围50—100米(水平距离,下同)以内区域,水轮泵、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以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均为安全保护区;
(五)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堤围脚外20米—50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道,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为河道岸线安全护区;
(六)输水渠道填方渠道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七)输水渠道段外坡脚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集体、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依照本标准的第(三)、(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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