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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琼府办[2009]130号)

2009-10-21 下午 15:10:57 总点击数:2138 本月点击数:2138 本周点击数:2138 今日点击数:1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设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划出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规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 增加的职责

1、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和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行业管理。

(二)拟定本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本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负责全省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雕塑、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负责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市监察。

(六)拟定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

(七)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投标;参与省内大中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建设企业参与省外、国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本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各类定额,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拟定我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

(九)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作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拟定全省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 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方针政策,负责监督本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二)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稽查,指导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稽查工作,依法对建筑行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和处罚。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负责本系统的人才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检查指导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14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及政务稽查督办工作;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统计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老干部服务和党政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标准的监督执行;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直属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监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普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改革与发展处

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政策,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新闻宣传、信息采编、提案办理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办公室)

拟定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及廉租住房资金安排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城乡规划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全省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负责省政府公布的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总规、控规、重大项目修归及建筑方案的审核;负责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城乡规划执法检察;指导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监督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七)城市建设处

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监察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工作;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八)村镇建设处

拟定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

(九)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定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督和稳定住房价格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本省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管理、危房管理、白蚁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

(十)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定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本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筑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定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省级以上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工程抗震办公室)。

拟定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过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政策;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或参与拟定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定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指导市、县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海南省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编制8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规划师(副厅级)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信访处、老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领导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南省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云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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